(2014)雁执字第01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福椿与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椿,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66-4号申请执行人黄福椿。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福椿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福椿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建设银行西安小寨支行查明,被执行人在该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39841.91元,但是已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冻结金额为300万元,本院遂于2015年8月6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该账户。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但其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的房产(权属证号:1100104010-2-1-1-12310~0)可供执行,因本院在(2014)雁执字第00264号案的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该套房产,故在本案中对该套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985122.9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85122.95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