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燕与许长海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李X,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许XX,男,住址同上,电话133XX****XX。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李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