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2015于7月2日前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