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856号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丽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云,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西大街,现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林,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