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兰与被告于兴华、李林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兰,于兴华,李林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19号原告张桂兰,女,194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兴华,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林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担保人杨秀斌,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于兴华、李林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兴华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担保人杨秀斌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兴华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杨秀斌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鲁德房权证武城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