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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宝营与李由亮、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营,李由亮,黄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04号原���孙宝营,男,1955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由亮,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黄霞,女,成年,汉族,系被告李由亮之妻子。本院在审理孙宝营与被告李由亮、黄霞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孙宝营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营撤回对李由亮、黄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