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华抢劫罪,孙华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600号罪犯孙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华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华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同时又属残疾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6日因纹身被一次性扣5分。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又系残疾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