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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吴忠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陈静,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吴忠键,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吴忠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