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吴忠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陈静,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吴忠键,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吴忠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