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士明与王文学、王凤丽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明,王文学,王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明,男,满族,1933年12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文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凤丽,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学、王凤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文学、王凤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学、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的账户。冻结时间为12个月,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