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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毛某。被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忠民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被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章某乙跟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三)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某甲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且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应承担婚生子章某乙从年满2周岁后的共8年抚养费48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鄂襄谷结字第100500516号);××××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并育一子,其婚姻基础牢固,家庭格局稳定。双方虽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同时在庭审中,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夫妻间情感、语言交流,相互体谅和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