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元坡、邓春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7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被告吕元坡,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邓春霞,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吕治富,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鲍玉兴,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上述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於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