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国亮与董海冰、河南智盛卓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亮,董海冰,河南智盛卓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169号原告陈国亮。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荥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海冰。被告河南智盛卓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峰。原告陈国亮诉被告董海冰、河南智盛卓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有非法集资嫌疑,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屈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