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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