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