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占胜与被告陈东珍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占胜,陈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00056号原告周占胜,男,1963年出生。被告陈东珍,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胜与被告陈东珍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占胜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