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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良,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杨国良。委托代理人王峰,上海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sephAngeloRuicci。委托代理人李青青。原告杨国良诉被告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帕捷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帕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青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良诉称,其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被告单位。2015年1月19日,被告以“原告违反产品处理方式”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71元。被告帕捷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0年3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任班组长。双方最后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9日,被告出具《关于生产一部杨国良的奖惩通报》,内容为“2015年1月14日,原告早班接班BR3EOP70员工刘晓德抽检校验电感量仪时发现,1月13日晚班成品箱内有1件产品尺寸超差,同时也是返工过的产品,随后挑选出29件返工产品违规处理,调查发现原告产线下员工田强违反处理流程,进行返工。原告作为班长在长期工作中没有制止,反而默许下属员工进行违反返工产品处理方式,结合曾在2013年7月12日原告违反返工程序的奖惩通报,另原告已多次出现不当行为,并都给予机会,依照《员工手册》16.2(a)不当处理方式,本次不当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请大家引以为戒”。2015年2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2015年4月14日,该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05号裁决书作出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2013年7月18日、2014年3月4日,原告存在2次不当行为并经单位处罚。2015年1月13日,因原告下属员工田强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故其作为班组长未履行岗位职责检查监督,也存在不当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又查,被告《员工手册》16.2(a)、16.2(b)(xvii)及(xviii)规定,第一次不当行为:计入档案的口头警告、第二次不当行为:计入档案的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当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公司可能进行警告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xvii)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同事合作、不服从或违反劳动纪律,情节尚不严重的;(xviii)公司认为上述情形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政策和流程的行为。生产班长《岗位描述书》中的岗位职责为:根据计划安排带领本班组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检查监督操作工按照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组织培训落实对班组成员的技术指导及操作监督……。以上事实,有裁决书、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奖惩通报、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岗位描述书、员工手册签收单、新版员工手册签收单、李甲、李乙、马某某的员工手册签收单、2015年1月19日关于原告奖罚通报及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报签收单、2014年3月4日奖罚通报及奖惩建议申请单、2013年7月24日奖罚通报、生产部管理规定、田强奖惩通报及奖惩申请单、出勤记录表、原告奖惩记录4至12、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原告存在3次不当行为,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构成严重违纪,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国良要求被告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71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