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凤英等与刘玉亮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英,刘孝平,刘孝忠,刘孝水,刘孝云,刘孝利,刘玉亮,张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董凤英,女,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孝平,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孝忠,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孝水,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孝云,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孝利,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玉亮,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四建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展,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无线电九厂职工,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09)历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凤英、刘孝平、刘孝忠、刘孝水、刘孝云、刘孝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凤英、刘孝平、刘孝忠、刘孝水、刘孝云、刘孝利与被执行人刘玉亮、张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凤英、刘孝平、刘孝忠、刘孝水、刘孝云、刘孝利与被执行人刘玉亮、张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