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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功英与张文斌、陈文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英,张文斌,陈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37号申请执行人:李功英,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陈文凤,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文凤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