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建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92号罪犯黄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9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建等二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9057.3元。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39057.3元已履行人民币30元,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