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李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与东城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孙建良,站长。委托代理人秦呈仁。被执行人李发。申请执行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被执行人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0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0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