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光琼与雅安市雨城区润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琼,雅安市雨城区润源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陈光琼,女,生于1976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润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余代娟,女,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琼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润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光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陈光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