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锡伍与柯幼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伍,柯幼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杨锡伍。委托代理人陈小勇。被告柯幼清。本院在审理杨锡伍与柯幼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锡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锡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