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游香妹诉被告吴运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游香妹,女,194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海勇(系原告之子),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运华,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东,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香妹诉被告吴运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在庭外已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2元,减半计收人民币1426元,由原告游香妹负担。审���员吴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梁双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