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红宝与王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宝,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于红宝,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王桂芝,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桂芝协助于红宝办理位于莱西市威海西路27号昌华公寓X单元X楼东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国用98第08XXX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于红宝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上述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于红宝名下,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良 基审判员 高 培 峰审判员 任 永 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