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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申请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5#厂房。法定代表人:陈世银。委托代理人:邱伟翔,女,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20005324289558;票面金额:15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25日;票据到期日期:2015年8月25日;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3020005324289558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25日;票据到期日期:2015年8月25日;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