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XX安与易永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XX安。被执行人:易永坚。本院在执行XX安申请执行易永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4)岑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易永坚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给申请人XX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岑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智执行员覃强执行员倪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