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李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鸿港新园小区A-1号楼N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张永贤,经理。被告李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