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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承孚与高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孚,高为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张承孚。被告:高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孚诉被告高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费56.00元,均由原告张承孚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