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长贵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党员,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政府农机管理员,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17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的事实2013年11月左右,鼎城区兴农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的彭某(另案处理)和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一起,到湘潭湘微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微泵业公司),以每台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订购了4000台型号为QDX1.5-16-0.37、功率370瓦的湘微牌潜水泵。由于该型号潜水泵不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经彭某与湘微泵业公司协商,湘微泵业公司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给彭某发送了36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3千瓦的潜水泵编号。后彭某找到任鼎城区黄珠洲乡农机管理人员的被告人侯某某,让其邀集几个村支部书记借用村民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粮补卡,用于办理潜水泵购置补贴,并承诺在潜水泵补贴下来后,按每台30元、10元的标准给被告人侯某某和借用农户证件的村支书好处费。通过该方式,彭某在黄珠洲乡仅销售380台潜水泵,且销售的潜水泵是不享受国家补贴的QDX1.5-16-0.37型潜水泵的情况下,顺利套取了销售1000台QY**-36-3型潜水泵的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受贿的事实2013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彭某得到套取的潜水泵购置补贴款30万元后,在鼎城区武陵镇花之林茶楼给被告人好处费3万元。之后,被告人侯某某将其中的23400元用于公务开支,剩下的6600元自己使用了。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视听资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收受贿赂人民币6600元明,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犯数罪,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未提出辩护人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的事实2013年11月左右,兴农公司的彭某(另案处理)和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一起,到湘微泵业公司,以每台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订购了4000台型号为QDX1.5-16-0.37、功率370瓦的湘微牌潜水泵。由于该型号潜水泵不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经彭某与湘微泵业公司协商,湘微泵业公司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给彭某和莫某某分别发送了3600个和1000个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QY15-36-3型、功率3千瓦的潜水泵编号。期间,彭某找到任鼎城区黄珠洲乡农机管理人员的被告人侯某某,称自己手中有一批水泵可以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每一台只要60元,每一个村民凭户口本、身份证和粮补卡,能够以团购形式办理50台的购机补贴,要被告人侯某某负责邀集几个村支部书记借用村民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粮补卡,用于办理潜水泵购置补贴。当时约定给黄珠洲乡1000台潜水泵补贴指标,并承诺在潜水泵补贴下来后,按每台30元、10元的标准给被告人侯某某和借用农户证件的村支书好处费。随后,被告人侯某某便分别打电话给黄珠洲乡付民村的支部书记余新国、信阳湖村的支部书记赵小年、杨家台村的支部书记郭某,让他们找20个农户借身份证、户口本、粮补本,用于办理潜水泵团购手续,并承诺补贴下来后,按每台10元的标准给其作为好处费。在得到彭某通知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3年12月14日带着三个村的支部书记和七个农户,到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农机局)办理了20份购置农机补贴指标确认手续。当日,被告人侯某某和三个村支书及七个农户又到兴农公司与彭某签订了购置1000台QY**-36-3型潜水泵的购买合同,由兴农公司按每户购置QY15-36-3型潜水泵50台、每台价格450元的金额开出了虚假的购机发票;按QY15-36-3型潜水泵的各项参数,通过补贴系统发给兴农公司的虚假发动机编号、出厂编号,打印了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20个农户的粮补卡留下由彭某保管。之后,彭某派其老表成述友(外号“花狗”)分四次从湘潭拖回了4000台型号为QDX1.5-16-0.37、功率370瓦的潜水泵,将其中的600台送到了黄珠洲乡上述三名村支书家中。在这批潜水泵尚未送到黄珠洲乡农户家的情况下,彭某就派成述友将农户购置潜水泵的补贴资料交给黄珠洲乡财政所的信息管理员曾某某,曾某某将资料录入补贴系统后,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并连同其他资料交给被告人侯某某。在之后的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中,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核查工作应当实地逐台进行核查,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核对农户实际购置的机具与补贴资料和农户发票上的机具在型号、发动机编号、功率参数保持一致,才能在核查表上签字通过的规定,只是到上述三个村,分别找了四、五户农户进行抽查,且在核查时,既没有核查农户购置潜水泵的型号、参数、编号是否与补贴资料上的一致,也没有要求看农户的购机发票,只看到农户家里有一台一寸的潜水泵,就要求村支书在村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村公章,自己也在乡镇农技专干一栏签字后,就通过了一千台潜水泵购置补贴资料的核查。之后,被告人侯某某将资料交给黄珠洲乡财政所信息员曾某某打印汇总,并将打印出的汇总表交由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副镇长签字后,加盖镇里公章,连同其他补贴资料,上报到区农机局。后经区农机局复核,鼎城区财政局按每台3**元的补贴标准将30万元现金打到20个村民的粮补卡上。之后彭某将该款取走。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彭某在黄珠洲乡仅销售380台潜水泵,且销售的潜水泵是不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QDX1.5-16-0.37型潜水泵的情况下,顺利套取了销售1000台QY**-36-3型潜水泵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系该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过程中,个人得到了3万元好处费的事实;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财政所的信息管理员,证明办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核查资料由被告人侯某某进行审查属实后,村支书和被告人在核查表上签字后再上报的事实;证言还证明2013年底,该乡办理过一批潜水泵补贴,补贴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系兴农公司的承包人,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2013年底,证人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在鼎城区黄珠洲乡销售过一批潜水泵,在该批潜水泵还未销售完成的时候就违规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事实;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人系区农机局科技质量股的工作人员,证明2013年底,鼎城区黄珠洲乡办理过潜水泵农机补贴录入手续的事实;5.证人喻某的证言,证人系区农机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证明在2013年底的时候,证人和该局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去鼎城区黄珠洲乡核查农机补贴的潜水泵购买情况的时候,发现农户家里购买的小型潜水泵都没有铭牌,部分农户出具的铭牌与购买的潜水泵是分开的,且证人在村支部书记家里看到了很多单独铭牌的事实;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人系区农机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证明办理农户潜水泵团购时,必须购买人本人带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手续的事实;证言还证明鼎城区黄珠洲乡在2013年底办理了1000台潜水泵补贴的事实;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系区农机局科技质量股负责人,证明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程序:一是农民申领指标购机;二是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由农户本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本、户口本及粮补本直接办理;三是补贴公示;四是机具核实。按规定,机具核实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会同村干部到购机户上门实地核查,要求做到三见三查。三见就是要见人、见机、见票,三查要查农机具的铭牌、配置参数、编号,然后对照核查表逐项核对填写,再由乡镇和村里的核查员在核查表上签名,并盖村乡镇的公章后依法办理的事实;证言还证明鼎城区黄珠洲乡在2013年底办理了1000台享受农机补贴潜水泵的事实;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杨家台村6组的村支部书记,证明2013年底,证人经被告人侯某某介绍后向村民销售了200台潜水泵,并按被告人的要求借了7个村民的身份证、户口本、粮补一卡通交给被告人的事实;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杨家台村2组的村民,证明2013年,证人以70元的价格购买过一台潜水泵的事实;证言还证明同年冬的一天,村支部书记郭某给证人打电话,要证人及其妻子李小红将身份证、户口本及粮补卡交给证人的事实;1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杨家台村6组的村民,证明2013年下半年,经村支部书记郭某介绍,购买了一台价值70元的潜水泵及证人将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粮补卡借给郭某的事实;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人系郭某的妻子,证明2013年底,证人家里购买过一台潜水泵,证人不清楚家里粮补卡上现金进出情况的事实;12.证人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韩公渡镇建丰村17组的村民,证明2013年上半年,证人买了一台中型货车为证人彭某送货,2013年11月,证人按照彭某的要求,从湘微泵业公司运了1000台水泵送往鼎城区黄珠洲乡杨家台村、付民村、信阳湖村销售,后部分未销售的水泵又运回交给彭某的事实;1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力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证明2013年12月,证人与彭某一起到湘微泵业公司购买过一批370瓦、价格为160元/台的潜水泵的事实;证言还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功率大于3千瓦、小于7.5千瓦的机型才可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事实;14.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人系湘微泵业公司的股东,证明2013年10-11月,兴农公司的承包商彭某与一个剃平头的男人一起从该公司以每台1**元的价格购买了4000台型号为QDX1.5-16-0.37的湘微牌潜水泵,该批潜水泵按规定是不能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机型,后证人按照彭某的要求,向其提供了QY15-36-3型潜水泵的出厂编号和动力编号的事实;15.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人系湘微泵业公司的股东,证明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彭某电话联系证人要购买一批水泵,后证人让公司管销售的朱建升与管生产的副总邱伏军负责此事,彭某从公司购买了4000台QD**.5-16-0.37潜水泵的事实;16.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人系湘微泵业公司的会计,证明兴农公司从该公司购买过4000台QD**.5-16-0.37潜水泵的事实;17.证人阮雅峋的证言,证人系兴农公司的兼职会计,证明在其任职期间,彭某没有给过证人进货的原始入库单,证人只能按开出的销售发票平帐的事实;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人系彭某的妻弟,证明证人在彭某经营的兴农公司帮忙,公司从湘微泵业公司购买过潜水泵的事实;19.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农业机械化学校的工作人员,证明兴农公司于2012年整体承包给彭某经营的事实;2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人系彭某的妻子,证明彭某于2012年承包了兴农公司的事实;21.证人张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人张某甲系鼎城区武陵镇跃辉电机配件中心的经营者,李晓军系张某甲的老乡,证明2014年3、4月份的时候,证人从彭某手中购买了一批一寸潜水泵的事实;22.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侯某某的工作说明材料、中共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委员会黄发(2013)3号、(2014)4号文件,证明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系机关法人,被告人系该乡安监站长的事实;23.被告人提供的湘徽泵业用户手册、区农机局提供的2013年兴农公司彭某套取农机(潜水泵)补贴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等相关书证,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彭某在销售潜水泵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侯某某违规操作,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24.视听资料,证明办案单位依法办案的事实;25.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2013年底,兴农公司的彭某通过被告人,在鼎城区黄珠洲乡销售了380台不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规定的潜水泵,被告人得到彭某给予好处费的承诺后,违规为彭某办理了1000台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潜水泵手续,使得彭某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30万元的事实。二、受贿的事实2013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彭某得到套取的潜水泵购置补贴款30万元后,就打电话约被告人侯某某到鼎城区武陵镇花之林茶楼见面。当天下午一、二点左右,在该茶楼的一卡座上,彭某给被告人侯某某好处费3万元。之后,被告人侯某某将其中的23400元用于公务开支,剩下的6600元自己使用了。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系鼎城区黄珠洲乡政府党委书记,证明被告人系该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机补贴的过程中,个人从中得到了3万元好处费的事实;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系兴农公司的承包人,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2013年底,证人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在鼎城区黄珠洲乡销售过一批潜水泵,在潜水泵还未销售完成的时候就开始违规办理农机补贴手续,证人拿到该批农机补贴款后,给了被告人3万元好处费的事实;3.证人杨波、李刚、胡宏、刘旺喜、张新才、蒋菊红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将收受彭某好处费的部分资金作为公务开支的事实;4.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侯某某的工作说明材料、中共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委员会黄发(2013)3号、(2014)4号文件,证明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系机关法人,被告人侯某某系该乡安监站长的事实;5.被告人提供的湘徽泵业用户手册、区农机局提供的2013年兴农公司彭某套取农机(潜水泵)补贴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等相关书证,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彭某在销售潜水泵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侯某某违规操作,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6.常德市鼎城区能人庄大酒店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费用票据,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将收受彭某好处费的部分资金作为公务开支的事实;7.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收受经销商工作经费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将收受彭某3万元现金中的23400作为工作经费开支的事实;8.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退缴赃款的事实;9.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10.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证明2013年底,兴农公司的彭某通过被告人在鼎城区黄珠洲乡销售了380台不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规定的潜水泵,被告人得到彭某给予好处费的承诺后,违规为彭某办理了1000台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潜水泵手续,使得彭某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30万元并给了被告人3万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将其中的23400元作为工作经费开支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滥用职权,致使他人购买不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潜水泵后获得了国家补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现金66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受贿金额的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中的23400元被告人已用于公务开支,仅指控受贿金额6600元,本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予以判决。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受贿所得的全部赃款,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违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侯某某的违法违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贺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