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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发君、王发周与徐珍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君,王发周,徐珍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21号原告:王发君。原告:王发周。被告:徐珍芝。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发君、王发周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发君、王发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2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