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立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琳琳诉王宏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51号原告程某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