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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立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琳琳诉王宏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51号原告程某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