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83号原告胡某,女,生于1984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系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女,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收取原告8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