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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柯钦与常晓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柯钦,常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曾柯钦(曾用名曾渊),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常晓莉,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执行人曾柯钦与被执行人常晓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晓莉在邮政储蓄银行仁和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