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郝粉线与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粉线,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郝粉线。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智奇,该社理事会主任。原告郝粉线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1976年5月至1988年7月在引镇供销合作社工作13年,因国家改革开放体制变革,被迫离开单位下岗。现体弱多病丧失劳动力,生活困难无人管。我们供销社老副业工从2006年126号文件发出就开始申请原单位根据社保文件精神办理事宜,但被告不参照陕西省社会保障局2006年下发126号文件精神办理,我们连续上访9年毫无结果,故请求判决被告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障局2006年下发126号文件精神向社保部门寄交自己退休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郝粉线系原长安县引镇商业批发站引镇供销社副业工。1988年在商业体制改革时离岗,离岗时间长达20余年,现请求被告依据陕社保函(2006)126号文件精神,向社保部门寄交自己退休相关手续,因该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之前,根据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原告诉请的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其是否符合陕社保函(2006)126号文件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定,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事法律基本原则,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粉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