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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大勇与蔡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勇,蔡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侯大勇。被告蔡有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吴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再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侯大勇与被告蔡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 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