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田某某,女,住通化县。被告:陆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