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田某某,女,住通化县。被告:陆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