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5)辽中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李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驶入辽中县交警大队院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92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4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