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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同军与呼显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军,呼显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同军,男,汉族。被告呼显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军与被告呼显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军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同军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