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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士峰与崔瑞、冯伟、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峰,崔瑞,冯伟,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宛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吴士峰,男,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工商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田永俊、张文照,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f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崔瑞,男,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中南小区。(缺席)被告冯伟,女,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中南小区。(系崔瑞原任妻子)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宋双喜,男,成年人,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水电厂家属院。(缺席)原告吴士峰诉被告崔瑞、冯伟、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士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照、被告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瑞、宋双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士峰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崔瑞以过年急用钱为由通过案外人牛德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5%,即每月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借期半年,借款当日,被告崔瑞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案外人宋双喜自愿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当时原告还是刷的信用卡,在河南油田工商局东边附近案外人牛德君的车上把刷来的30000元给被告崔瑞的。该借款出借后,被告崔瑞仅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本息均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外,被告崔瑞、冯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冯伟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瑞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被告冯伟、宋双喜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崔瑞、宋双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被告冯伟辩称,1、因被告崔瑞没有到庭,无法核实本案中该借款的真实性。2、从原告提供的借条来看,的确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若成立,应由被告崔瑞个人承担,与被告冯伟无关。理由如下:(1)、二被告离婚之前,因被告崔瑞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已经分居3年,经济相互独立,被告冯伟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2)、被告冯伟没有向原告借款,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收到原告的该40000元。(3)、被告崔瑞并没有做生意,其所借钱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4)、被告冯伟有证据证明,被告崔瑞对外欠有巨额债务,目前掌握的有超过450000元债务,这些债务均是被告崔瑞个人在外赌博形成的赌债,或者崔瑞借他人的现金用于赌博。这些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崔瑞的个人债务且是恶意的,与被告冯伟无关。3、本案由被告冯伟承担还款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社会公平、道德。因为二被告离婚将近1年,被告崔瑞为了躲债,现下落不明。而被告冯伟一人带着孩子,仅靠一人的工资维持生活,勉强度日,生活很艰难。4、如果该借款成立,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计付利息不能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若没有利息约定,则不应支持利息。原告吴士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被告崔瑞书写的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显示:“今借吴士峰现金叁万元整,月息5分,借期半年,借款人崔瑞,担保人宋双喜。”原告以此证明通过案外人牛德君介绍,被告崔瑞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存在,并且案外人宋双喜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冯伟质证认为,该份借条没有被告冯伟本人签字,而被告崔瑞也没有到庭核实,被告冯伟对该借款不予认可。被告冯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1、证人段文明、王炳正、仵桂荣、周青会、崔克杰出庭证言各一份,其中证人段文明证言的主要内容显示,证人段文明系被告崔瑞、冯伟结婚的媒人,证人段文明听被告崔瑞的父亲崔克杰及被告冯伟说被告崔瑞在外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从而导致被告崔瑞、冯伟经常生气,被告崔瑞的父亲崔克杰还让证人段文明做被告冯伟的思想工作。王炳正证言的主要内容显示,证人王炳正系被告崔瑞父亲崔克杰的一个村的小学同学,两人关系好且经常来往。近几年,证人王炳正听被告崔瑞父母讲,被告崔瑞在外赌博不回家,致使被告冯伟与崔瑞经常生气,崔克杰还让证人王炳正劝说被告崔瑞不要赌博。证人仵桂荣证言的主要内容显示,证人仵桂荣系被告冯伟娘家父亲的邻居,证人仵桂荣听被告冯伟娘家父母亲说被告崔瑞在外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且证人仵桂荣好长时间未看到被告崔瑞来被告冯伟娘家了。证���周青会证言的主要内容显示,证人周青会跟被告冯伟在2006年起至今两人一起工作,两人系同事关系。证人周青会听被告冯伟讲,被告崔瑞的工资不给被告冯伟,还经常在外赌博。从2010年两人开始生气,被告崔瑞不管孩子,不顾家庭。证人崔克杰证言主要内容显示,证人崔克杰系被告崔瑞的父亲,2014年春节过后,被告崔瑞就开始经常不回家,听邻居以及去证人崔克杰家要帐的人说被告崔瑞在外赌博,并欠了不少外债。后证人崔克杰听被告崔瑞讲确实是电玩及赌博欠的外债,并称外债的利息很高,达到10%。为了挽救家庭,无奈证人崔克杰借钱为被告崔瑞还了300000多元外债,但未还完,还有不少人找证人崔克杰要债。被告冯伟以此证明被告崔瑞所借原告吴士峰的30000元债务系赌债,由被告崔瑞本人偿还,与被告冯伟无关。2、被告冯伟、崔瑞的离婚协议一份,该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显示,2014年9月2日冯伟与崔瑞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随冯伟生活,共有的房产一套归冯伟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被告冯伟以此证��双方离婚时,对外债进行约定,被告崔瑞的外债由其本人偿还,与被告冯伟无关。3、18笔借款债务还账清单一份,该还账清单的主要内容显示,(1)、债权人记不清楚了,债务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3月5日,借款2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2)、债权人牛佳佳,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4月10日,借款1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3)、债权人彭得明,借款人崔瑞,借款20000元,借款证明崔瑞在外赌博,崔瑞的父亲替其还债30多万。(4)、债权人记不清楚了,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6月16日,借款1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5)、债权人张权明,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6月18日,借款10000元,担保人刘建业,还款人崔克杰。(6)、债权人记不清楚了,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6月22日,借款1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7)、债权人李三,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7月5日,借款19000元,还款人崔克杰。(8)、债权人陈佳友,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7月7日,借款25000元,还款人崔克杰。(9)、债权人曹鹏远,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7月28日,借款30000元,担保人张权明,还款人崔克杰。(10)、债权人牛金勇,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8月6日,借款2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1)、债权人记不清楚了,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8月29日,借款10000元,担保人黄明朱,还款人崔克杰。(12)、债权人甑均,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8月31日,借款20000元,担保人甑冲,还款人崔克杰。(13)、债权人崔飞,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9月3日,借款47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4)、债权人曾湘肃,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10月23日,借款2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5)、债权人张洪道,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10月26日,借���3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6)、债权人李丙建,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3年11月2日,借款3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7)、债权人记不清楚了,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4年1月2日,借款10000元,还款人崔克杰。(18)、债权人王功俊,借款人崔瑞,借款时间2014年3月3日,借款26000元,还款人崔克杰。被告冯伟以此证明被告崔瑞因赌博而借有赌债共计367000元,该债务系被告崔瑞所欠赌债中的一部分,在上述债权人催要借款的情况下,该367000元债务系由被告崔瑞父亲崔克杰多方筹款所还。原告吴士峰质证认为:1、对证人段文明、王炳正、仵桂荣、周青会、崔克杰出庭证言各一份,该五位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该五位证言均系听别人所说,没有亲眼所见,且与被告崔瑞的父亲崔克杰或者被告冯伟具有利害关系,即使被告崔瑞有赌博现象,不能证明借原告吴士峰的钱用于���博,也不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该离婚协议书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崔瑞的外债由崔瑞本人偿还,与冯伟无关。3、该18笔借款债务与本案无关。经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原告出具的该30000元借条一份,该借条系原件,有向原告吴士峰借款的金额、时间、归还期限及有署名为崔瑞的签名落款。因此,本院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冯伟出具的证据,被告冯伟出具的证据,1、证人段文明、王炳正、仵桂荣、周青会、崔克杰出庭证言各一份,该五位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该五份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崔瑞存在举债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因此,本院对该五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2、该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龚本焕对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那么,本院对该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定。3、上述18笔债务偿还明细单一份,该债务偿还明细单显示被告崔瑞在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期间向上述18位债权人借款共计367000元,借款相隔时间不长,仅为1年,但借款数额显然较大,结合上述五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崔瑞借款367000元而用于赌博、电玩,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通过原、被告诉、辩意见,结合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吴士峰与案外人牛德君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6日被告崔瑞通过案外人牛德君以过年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吴士峰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吴士峰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崔瑞借原告吴士峰现金30000元,月息5分,借期为6个月,即到2014年5月26日归还,并由案外人宋双喜提供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吴士峰催要,被告崔瑞未还款。现原告吴士峰向本院起诉被告崔瑞、宋双喜要求连带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被告崔瑞、冯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吴士峰亦要求被告冯伟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崔瑞、冯伟均系河南油田职工,2005年9月9日被告崔瑞、冯伟共同购买位于河南油田中南小区6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一套。2014年9月2日被告崔瑞、冯伟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就本案,结合庭审调查事实,原告吴士峰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崔瑞因过年急用钱向其借款30000元。而该借条系为原始、直接证据,能够得出唯一、明确的结论,即被告崔瑞向原告吴士峰借款30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崔瑞依法应向原告吴士峰返还本金30000元,利息方面,双方约定��息5分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并逾期之日起,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给付利息。另外,该借款尽管发生在被告崔瑞、冯伟婚姻存续期间,但通过庭审调查,首先,被告冯伟举证证实被告崔瑞在外借有大量债务以用于赌博及电玩。其次,被告崔瑞、冯伟均系河南油田职工,有稳定及较高的收入,双方还购买有住房,夫妻为共同生活无需对外举债。再者,原告龚本焕未举证证实被告冯伟对该30000元借款知悉,说明被告冯伟对该30000元借款并不知情,被告崔瑞、冯伟对该笔借款不具有举债合意。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该30000元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被告崔瑞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应由被告崔瑞个人偿还,被告冯伟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关担保问题,在借条中,担保人宋双喜对该借款的担保责任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宋双喜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瑞、宋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士峰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还清本金款项时止。二、如果被告崔瑞、宋双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崔瑞、宋双喜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