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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广西国营垌美罐头食品厂、广西农垦国有垌美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广西国营垌美罐头食品厂,广西农垦国有垌美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世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国营垌美罐头食品厂,住所地防城区滩营乡垌美村。负责人黄保。被告广西农垦国有垌美农场,住所地防城区滩营乡。法定代表人陈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诉被告广西国营垌美罐头食品厂、广西农垦国有垌美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6.00元,减半收取338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艳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