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吕月林等与邓仕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月林,吕正奎,夏美玉,邓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吕月林,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正奎,男,1936年5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夏美玉,女,1942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邓仕兵,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月林、吕正奎、夏美玉与被执行人邓仕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仕兵于2015年8月10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