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帅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06号罪犯陈帅,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陈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3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帅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帅在服刑期���,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该犯在2013年8月5日被马栏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帅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犯,应比照一般罪犯减刑幅度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帅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罚金5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