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静波与陈维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波,陈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静波。被执行人陈维中。本院在执行李静波申请执行陈维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加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