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安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安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85-1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董事长。被告安静,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