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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赌博、霍某某、何国栋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庄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2009年10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1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5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6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国栋,2012年1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6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l4年1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释放,2014年6月30日庄浪县公安局撤销对其行政处罚。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犯罪事实:1、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徐某(已判决)等人组场,被告人王某某、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郑河乡庙川村武某某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王某某等人在现场打杂并负责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王某某、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柳某甲、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良邑乡良邑街何某甲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董某某在现场打杂,王某某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2.5万元。3、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王某某、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李某丙等人乘坐王某甲的车,来到庄浪县良邑乡陈峡村王某某事先踩好点的邻居家空屋内聚众赌博,王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4、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何国栋、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高某某的“康馨蛋鸡养殖场”办公室聚众赌博,徐某拿者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霍某某抽头记账,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5、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到朱店镇高某某“康馨蛋鸡养殖场”的办公室内聚众赌博,期问,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一、九”版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6、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来朱店镇贾某某事先联系的朱某某经营的“聚缘饭庄”包厢内聚众赔博,期问,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徐某和霍某某轮流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3万元。7、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何国栋协助,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水洛镇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聚众赌博,柳某、何国栋、董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徐某共抽头1.5万元。8、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何国栋协助,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在万某某经营的“新浪网吧”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在现场放贷并抽头,柳某在现场记账,何国栋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抽头1.2万元。9、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着5万元现金在现场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替徐某共抽头1.4万元。10、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某等人组场,被告人何国栋、霍某某协助,组织参赌人员马某、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放贷,柳某、董某某、何国栋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6万元。1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徐某同被告人霍某某组织李某甲、董某甲等人进行赌博,霍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庄浪县“天太花园”9号楼二单元401室内聚众赌博,期问,霍某某拿者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共抽头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庄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庄浪县公安局呈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梅某的证言;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在赌博过程中王某丙欠徐某等人1.7万元赌债。文某在王某丙给徐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后柳某等人找不到王某丙,便强迫文某还1.7万元赌债。2013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中午,柳某、魏某(二人已判决)和被告人霍某某来到文某家中索要赌债,文某没有钱,柳某、魏某、霍某某等人就在文某家里漫骂闹事三个多小时后才离开。2、2013年4月份的一天,徐某、魏某伙同被告人霍某某将马某叫至徐某家中追要赌债,因马某无钱偿还,霍某某便在马某身上踏了几脚后放走。3、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徐某打电话将文某叫至其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伙同被告人霍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三人已判决)向文某索要王某丙所欠1.7万元的赌债,文某没有钱还,霍某某和董某某等入在文某的面部、头部用拳乱打,并用膝盖撞击文某的胸部,后霍某某又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文某的脖子子上逼迫文某还钱。徐某又让文某三天之内把钱还上,否则会继续教训文某。4、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徐某等人又电话叫文某来到徐某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被告人霍某某、柳某、魏某向文某索要欠款并辱骂文某。徐某在文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并拿出一把匕首架在文某的脖子上,扬言要剜文某的眼睛,文某跪下向徐某求饶,答应在三个月内将钱还给徐某,徐某等人才放走文某。5、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徐某指使柳某等人找柳某某索要赌债,几人将柳某某叫至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伙同柳某、董某某向柳某某索要赌债,徐某对柳某某进行一番辱骂后,被告人何国栋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背部电击了两下,被告人霍某某、董某某、柳某也对柳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逼迫柳某某确定还债日期。后柳某某定下还款日期后才被放走。几日后,柳某某偿还徐某等人赌债3.5万元。6、2013年9月24日晚9时许,胡某某(已判决)在庄浪县汽车修理市场门口与被害人王某丁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次日早上,胡某某纠集被告人霍某某、董某某等人来到庄浪三小附近其租住房外下车后,胡某某、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将王某丁围住,胡某某等人在王某丁的身上乱戳乱破数刀后逃离现场。后经庄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丁所受损伤属轻微伤。7、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何国栋在庄浪县新徐路什字遇见柳某某,因受徐某事先安排便将柳某某带至庄浪县原地毯厂徐某等人的租住房,伙同董某某一起向柳某某逼要赌债,因柳某某无力偿还,何国栋便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身上电击数下后,又用东洋刀的刀背在柳某某背部砍打了两下,董某某在柳某某胸部捣了两拳。8、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何国栋受徐某指使在庄浪县“云峰酒店”找到柳某某,并打电话叫来董某某,二人用车将柳某某拉至二郎山上的一凉亭内,何国栋将柳某某拉着跪倒在地,在其身上用脚乱踏,接着在车内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柳某某脖子上,扬言要宰了柳某某,随后何国栋和董某某对柳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和徐某一起向柳某某催要赌债。9、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8时许,徐某将李某甲电话叫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被告人何国栋向李某甲索要赌债未果后,徐某便在李某甲的腿部及胳膊上踢了几脚,接着又两手抓住其头发,用自已的头在李某甲的头部撞了两下,李某甲被迫答应两天后给其还钱才被放走。10、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徐某安排被告人何国栋找李某甲索要赌债,何国栋打电话将李某甲叫到了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在李某甲的头部和脸上打了几拳,何国栋因没有在李某甲处要回来账被徐某殴打,何国栋一气之下将李某甲拉到楼下,用木棍在李某甲的身上又打了几棍,后被霍某某等人劝住,放走了李某甲。11、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徐某指使被告人何国栋等人将李某甲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追要赌债,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徐某便用电警棍在其身上击打,并对其进行一番拳打脚踢后,又唆使何国栋带着孔某某到李某甲家吃住两天向其讨债。第三日董某某、何国栋、孔某某受徐某指使将李某甲从家中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拿出一张40万元的欠条,让董某某去找李某甲妻子签字,因李某甲妻子马某甲拒绝签字而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庄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协助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迫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迫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犯赌博罪,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在赌博共同犯罪中,徐某系主犯,被告人霍某某、何国栋、王某某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国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侦审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国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岳祯雄审 判 员  赵文静人民陪审员  陈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