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明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明,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明与王生发生纠纷后邀约斗殴。周明遂邀约陈某某、殷某某(二人均已判)等十余人帮忙打架。当日19时许,周明、陈某某、殷某某等前往资中县重龙镇第一中学北校区校门外,周明、陈某某、殷某某持刀对王生进行追砍,致王生头部、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生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周明于2015年5月23日到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生的陈述、同案人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周某某、姚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监控截图、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组织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敏审 判 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