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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佟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珍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20时许,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载符某某、沈某某、刘某某)从承德县下板城镇去承德市双桥区方向,沿河北省25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1省道32公里加100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翻入道路北侧边沟,造成车辆损坏,符某某死亡,沈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7日,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佟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未作任何辩解。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佟某某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找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20时许,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载符某某、沈某某、刘某某)从承德县下板城镇去承德市双桥区方向,沿河北省25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1省道32公里加100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翻入道路北侧边沟,造成车辆损坏,符某某死亡,沈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7日,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证实车的所有人为李某某,该车保险终止日为2016年3月6日;2、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单,证实被告人佟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4;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晚上8点50多的时候,我当时正在家呆着,听见哐的一声,我就从家里出来了,看见一辆皮卡货车翻到路北的沟内了,把路边的树和电线杆都撞坏了,我过去后车里就出来了三个人,有一个人在车里出不来,我过去问其中的一个人没事吧,他说你快帮我报警,我就报警;4、证人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11时许,符某某的同事给我女儿符某打电话说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承德这边承包的运输活,主要是给建高压铁塔的工程运送材料,我把我所有的这辆轻型普通货车就交到我手下的一个小总负责人吴某某使用了,这辆车主要用来运输一些小型的东西,2015年4月14日晚上听说我的这辆货车出事故了,坐车的符某某死了;6、被害人沈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19时许,姓佟的开车接上我去施工队的材料站,到那后我和老符、老刘一起坐车来到下板城,后在去承德市的路上,车辆失控,撞到一根电线杆之后翻了,这次事故中老符死亡;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04月14日19时许,我和老符,小沈还有一个当地的小胖子从我们的材料站出发的时候,老符让小沈开车,当地的那个小胖子不让小沈开,那个小胖子让小沈坐后边去,我们就来承德县的一个烧烤店,我和小沈、老符在外边等着那个当地的小胖子进屋呆了一会后,出来开上皮卡车又走了,具体要去哪里我不知道,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符某某死亡原因,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引起的死亡;10、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佟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1.50mg/100ml;11、承德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佟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谅解书三份及收条,证实被告人佟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4、被告人佟某某供述,承认喝酒并开车出肇事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对以上从轻情节一并予以考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富代理审判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柴 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