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明道与被执行人冯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道,冯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高明道,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冯永强,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高明道与被执行人冯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明道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永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明道向本院提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清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