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丰收与邹九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丰收,邹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82号原告胡丰收。被告邹九根,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28号原告胡丰收与被告邹九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胡保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胡保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