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23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对原告朱顺喜与被告朱梦夏、朱玉英、朱小红,第三人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被告朱小红,女,1963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6307190921,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金色江南二期27号703室。”内容下添加“委托代理人张军晓(受朱小红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朱小红丈夫),男,1963年7月31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金色江南二期27号703室”。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