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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邢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中桥支行16×××66账户上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邹春胜 搜索“”